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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协定存款

  一、产品定义:

  单位协定存款是指单位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协商确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为协定存款,基本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付息,协定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浮利率计付利息的一种存款种类。

  二、功能特点:

  该存款产品兼具流动性和收益性,可使存款单位在保证日常收支资金往来需要的同时获取较高的利息收益。

  三、办理指南:

  潍坊银行可与客户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在结算账户上开立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结算账户的基本额度,由银行将结算账户中超出基本额度的部分转入协定存款账户,单独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1、开户。单位应与开户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含一年),到期任何一方如未提出终止或修改,则自动延期。凡申请在潍坊银行开立协定存款账户的单位,须同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正常经济活动的会计核算,该账户称为A户,同时电脑自动生成协定存款账户(以下简称B户)。如单位已有结算账户,则将原有的结算账户作为A户,为其办理协定存款手续。

  2、存入。协定存款的起存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3、支取。协定存款账户的A户视同一般结算账户管理使用,可用于现金转账业务支出,B户作为结算户的后备存款账户,不直接发生经济活动,资金不得对外支付。

  4、结息。每季末二十日或协定存款户(B户)销户时应计算协定存款利息。季度计息统一于 季度计息日的次日入账;如属协定存款合同期满终止续存,其销户前的未计利息于季度结息时一并计入结算户(A户)。

  5、销户。协定存款合同期满,若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应办理协定存款户销户,将协定户(B户)的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中。结清A户,B户也必须同时结清。在合同期内原则上客户不得要求清户,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出书面声明,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清户手续。

  6、协定存款余额两年以上(含两年)低于起存金额的,将利息结清后,作为一般账户处理,不再享受优惠利率。

  7、协定存款账户连续使用两年以后仍需继续使用,须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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